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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同仁医学中等专业学校 |
河北同仁医学中等专业学校成立于1988年,在校生3000余人,是由河北省教育厅主管的一所省属全日制医学院校,开设护理,口腔,中医,中药,中医康复保健等专业,面向全国招生应往届初中毕业生,有志于医学的学生咨询0311-89872065‘15350572832,学生升学就业双向选择. |
总 则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素质,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实现,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河北省教育厅发布的“普通高等、中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后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短期内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不享受休学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申请入学,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班级报到、注册学生证。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由班主任按学期进行汇总,送交教务处审核,审核合格,加盖教务处章,分别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档案。
第六条 必修课程分为考试课程、考查课程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
第七条 选修课程实行学分制。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未达要求者,可重读或另选。
第八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考核成绩要以考勤与课上教学及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因身体残疾确属不能参加体育课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酌情安排。
第九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主要依照国家、省或市相关规定进行,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条 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包括实验、实习、军训、劳动课等)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含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一 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一般不得参加当年补考,该课程以零分计,并按不及格课程对待。如确有悔改表现者,经个人申请,逐级上报至教务处,教务处可酌情给予补考。成绩合格记六十分,并注明“旷考”、“作弊”字样。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降级及退学规定门数者,可给予补考机会。补考一般于下学期开学第一周进行。补考及格记六十分,并在记分册上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三条 学生一般不得缓考。如确属特殊情况,学生必须先向教务处申请,教务处核审后报学院批准,方可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其成绩按实际考分登记。缓考不及格者当年不再补考,可在毕业前酌情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三章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四条 学生学完每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降)级:
1、学生在一学期内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除外)。
2.经过补考,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仍不及格者。
3.留(降)级学生应交纳一学年的培养费。
第十六条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准许补考,跟班试读,补考后仍不及格或连同第二学期补考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留(降)级规定者,作留(降)级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升、留(降)级时不及格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经补考后仍有一门课程不及格,可不影响升级,也不再补考。但在以后各学期均按一门考核不及格课程累计,毕业前由教务处酌情给一次补考机会。
2.凡一门课程分若干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进行考核时,分别按一门课程计算(如外语课程等)。
3.毕业论文、毕业实习、毕业考核不及格,各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对待。
4.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但未达《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留(降)级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作如下处理:
1.视情况调到其他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2.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随原年级试读一年,试读期间如又出现不及格课程,作退学处理。如在试读期间无不及格课程,可升级,原不及格课程允许再补考一次,试读生须交纳试读费。
第十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章 退 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退学处理:
1.一学期有四门或三门主要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2.经补考,一学年内有三门以上课程(含三门课程)不及格者;
3.经补考,累计达四门课程不及格者;
4.同一年级第二次留(降)级者,或在校期间本科生超过两次,专科生超过一次留(降)级者;
5.休学或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6.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7.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且在一学期缺课已超过三分之一者;
8.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9.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10.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11.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和其他原因退学者,经学生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必须办清一切离校手续,交回校徽、学生证及其它学院规定交清的物品、凭据等。
2.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攻击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张贴大小字报和非法宣传品,经教育本人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者;
4.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集会、游行,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5.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
6.带头出版、传播非法刊物或组建非法组织,经教育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者;
7.破坏公共财物,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8.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9.违反校规校纪,情节严重者;
10.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者(旷课时数的计算见第八章第四十一条);
11.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或非法同居者;
12.在校学习期间代他人参加国家统一考试者。
第二十四条 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班主任写明情况,按问题性质(学业、学习和思想品德)分别送教务处和学生处,两处根据情况轻重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呈报主管院长审批。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学历证明。取消学籍或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或转学: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学习者;
3,根据毕业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设置。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学生处提出申请。手续如下: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学生处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2.转学者,须经学校同意,还须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批准(跨省者须两地教育部门批准)。
学生转专业及转学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以考虑转专业或转
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拟转专业有严格的身体要求且本人不符者
3.试读期间或已取消学籍者;
4.无正当理由者。
第六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期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含三分之一);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含三分之一);
3.因某种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未愈需延长休学者,必须经学校批准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呈报有关材料(病历及诊断证明等),班主任写明情况,学生处提出意见,由教务处审批。休学者办理“休学证明书”及休学手续,不得跟班上课或参加考核。必须在一周内离校。
2.休学学生不享受奖学金。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期间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及学生处签署意见,由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及休学生待遇。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证明其恢复健康,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教务处申请复学,经教务处审查批准,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4•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班级学习,如本专业停招,可参照本细则第十八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要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且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未达《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所有不及格的课程,未达留(降)级规定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1、学生历学年经补考或缓考不及格的课程(未达留、降级规定门数者)可在本专业最后一学年第一学期放假前两周向学校教务处申请补考,教务处在下学期予以安排补考,成绩及格者,准予毕业;未准补考或补考仍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
2.毕业考核、毕业实习考核、毕业论文考核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3.结业生结业半年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申请补考或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再办理换证手续。
第三十八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
第八章 考 勤
第三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请假逾期而不参加者,一律以旷课论。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多少,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考勤自学期开学第一天上课起执行,班长要如实填写《学生考勤表》及《学生缺勤情况登记表》,由班主任按月汇集填写全班《学生考勤情况统计表》及《学生缺勤情况登记表》,班主任必须对以上考勤表进行严格审核并签字,同时要向全体同学公布全月考勤情况。于每月第1~2日将上月考勤情况报送学生处。学生处负责汇总、并填写《学生考勤情况统计表》,写出学生缺勤情况及处理意见,务于每月第3日报送学校学籍管理科。
第四十一条 学生缺课时数按以下规定计:
1.凡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课堂教学、实验、见习,均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
2.毕业实习和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及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一天按6学时计。
第四十二条 学生请病假,必须有校门诊部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由本人处理时,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准事后补假。
第四十四条 病、事假在三天以内者(含三天)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者(含七天).由所属学生处批准;请假超过七天以上者,报主管院长批准,事假一般最多不超过两周。
请假应首先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因病不能办理者除外),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交班长登记考勤。请假期满后需立即持原请假单到批准部门销假。如需继续请假,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学生在外地实习期间,请假在一周内,由带队教师批准;一周以上者由教务处批准。
第四十五条 公假需主管部门(及主办部门)出示证明,报教务处批准。公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周。
第四十六条 参加毕业实习的学生,请假获准后,必须将本人负责的工作向指导教师交待清楚,否则发生问题自负。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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