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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同仁医学中等专业学校

河北同仁医学中等专业学校成立于1988年,在校生3000余人,是由河北省教育厅主管的一所省属全日制医学院校,开设护理,口腔,中医,中药,中医康复保健等专业,面向全国招生应往届初中毕业生,有志于医学的学生咨询0311-89872065‘15350572832,学生升学就业双向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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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同仁医学中等专业学校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是维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为了在教学中,切实发挥外聘教师的作用,明确外聘教师的职责,增强外聘教师的责任意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外聘教师聘用条件
外聘教师可从有关高等院校、医院中聘请,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责任心强。
2、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相关专业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和表达能力,能胜任相关课程的讲授任务或相关专业实习和实训的带教工作。
3、自觉遵守学校教育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教学效果好,能完成全部教学过程。
4、身体健康,能顺利地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
二、外聘教师聘用程序
1、教务处每学期期末根据教学安排的需求统筹制订下一学期本系教师教学计划,本着优先安排本系自有教师圆满完成教学任务后,方可考虑由外聘教师担任教学任务。
2、各教研室主任在考核考察职业道德、业务能力、教学水平、学历学位资格、职称资格等基础上提出外聘教师人选,上交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并由教务处统一备案。
三、外聘教师的权利
1、有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参加学校教学活动、教师座谈交流会的权利。
2、有权按协议约定获得相应的课时酬金。
3、有权向学校教学或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意见。
4、有权参与学校各项教学评优考核,考核结果可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四、外聘教师岗位职责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国家宪法及法律、法规,不得向学生散布有悖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2、严格遵守河北同仁医学中等专业学校有关教师行为规范和教师课堂行为规范,尊重并服从学校的管理。
3、认真检查、监督学生课堂考勤制度的落实,并对学生考勤情况及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按照学校指定的时间将教学日历、完整的讲课教案(包括纸质和电子版)、考试考查成绩、试卷分析报告及要求上交的其他教学资料。
5、上课时不得无故迟到、缺课或提前下课,不得擅自找人顶课。
6、认真备课,按照学校的培养要求及学生的实际情况,根据相关教学文件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
7、根据课程进度及教学内容需要,围绕教学目标,做好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并为学生提供参考资料目录,引导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充分利用图书馆资源、校园网及互联网资源、实验室资源,把学生自主学习能力与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高结合起来。
8、按照学校的有关平时作业的相关规定布置作业并认真进行批改、讲评。
9、认真遵守学校有关考试纪律的规定。
10、参加所在教研室组织的教研活动。
11、自觉接受学校有关教学方面的检查、监督与考核,对学校提出的有关教学方面的改进意见,应及时认真地加以改进。
12、指导学生开展各种教学、科研活动。
13、根据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所在专业教学要求和学生特点实施教学,主动研究和改革教学。
14、遵守学校有关教学管理及其他方面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五、外聘教师的管理
1、外聘教师的聘请及管理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务处汇总外聘教师的授课情况,协同各教研室负责日常管理,安排教学工作。
2、教务处负责提供外聘教师个人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填写《河北同仁医学中等专业学校外聘教师审批表》(附件1),经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核通过后,由教务处与外聘教师签定外聘教师协议书(附件2)。教务处负责建立全校外聘教师信息库。
3、各教研室按照教学要求,对外聘教师进行规范化教学管理,确保教学质量。对未履行职责、不能完成教学任务、达不到教学要求的外聘教师,应予以解聘;出现教学事故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聘教师在学校任课期间应履行外聘教师岗位职责。
4、各教研室、教务处结合期中教学检查组织外聘教师的考核评价,重点考核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之一。
5、对于外聘教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纳入教研室领导班子学年绩效考核指标。
六、外聘教师课酬及奖惩
1、外聘教师的课时酬金按聘用协议执行,以学期为单位计发。
2、外聘教师在学校任课期间奖惩办法:
(1)经教研室推荐、学校考核,对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突出贡献的外聘教师,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授予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对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提出重要建议,经学校采纳并实施确有成效者或对学校的教学、科研及管理活动做出重大贡献者,经学校研究给予通报表扬、奖励。
(2)外聘教师在我校任课期间,如严重违反我校管理规定,构成教学事故者,按照我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不履行外聘教师岗位职责的,经查证属实后,学校将依据不同情形分别对外聘教师作出下浮课酬酬金5%至10%,直至解除聘用协议:
①违反学校相关规定,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或所在教研室对其提出批评或改进意见和建议;
②违反学校相关规定,情节较为严重,并造成一定影响和不良后果者,根据不同情况,其课酬酬金按下浮5%至10%处理;
③严重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影响和不良后果者,其课酬酬金除按下浮5%至10%处理外,学校有权单方解除所签署的聘用协议,并不再聘用。产生重大事故或违反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经教学检查、课程评估、学生与同行教师评价等认定教学效果差的任课教师,在限期内仍无改进提高的,将视情节解除其任课资格。
(5)外聘教师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后,除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之外,不可擅自不履行协议书所规定事项,如学期中途违约停课者,按课酬酬金的20%支付违约金;如在学期开学尚未开始授课就单方解除授课协议的,需赔付学院损失费500元。
七、其他
1、各教研室要严格按教务处的外聘教师计划安排外聘教师工作。如需要临时增加或更换外聘教师,必须补填《外聘教师计划表》并签订协议,报教务处备案。
2、本办法即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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