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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2016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

2016-4-28 10:20:09中职教育网

沧州市教育局

关于沧州市2016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

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

沧教〔2016〕29号

渤海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石油分局、各县(市、区)教育(文教)局、市直各中学:

现将冀教基[2016]7号《关于2016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附件4)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和执行。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2016年中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认真做好中考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中考总分。根据省教育厅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市中考成绩总分为700分,文化课考试总分为640分。其中语文120分,数学120分,英语120分(听力测试30分,综合题90分),理综120分(物理55分,化学35分,综合题30分),文综120分,地理生物40分,体育考试满分30分,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满分20分,信息技术课程考试满分10分。

其中,文综120分中,思想品德45分(其中民族团结教育占7分),历史45分,综合题30分。在文科综合科目中,思想品德学科的命题范围是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年版)》中规定的法律、国情教育两个模块教学内容和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间的国内外重大时事政治,以及全国统编民族团结教育教材《民族常识(试行)》(初中版,人民出版社出版)中的教学内容。

(二)中考时间。文化考试时间为6月21日、22日。6月21日上午9:00—11:00语文;下午2:00—4:00理科综合,4:45—6:45文科综合。6月22日上午9:00—11:00数学;下午2:00—4:00外语,4:45—5:45地理生物。其他考试时间由市教育局组织科室另行通知。

(三)中考组织。文化科目考试由市、县招生部门组织实施;体育考试由市教育局体育科组织实施;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

操作由市教育局装备中心组织实施;信息技术考试由市教育局电教中心组织实施;各项考试具体实施办法分别另行通知。地理生物考试由市教育局教科所组织命题。中考试卷分析、评估及教学指导工作由市、县教研部门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统一协调,密切合作,确保2016年我市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工作顺利完成。

二、落实省通知精神,切实保障各类考生中考公平

(一)按省相关文件,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在我市初中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在校学生,允许在我市参加中考,并享受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

1、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报名需要提交居住证。  

2、其他非原籍初三毕业生应回原籍参加中考报名及升学文化考试,考生凭借中考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到就读学校按要求领取初中毕业证。

(二)保障残疾学生公平参与考试、升学的权利。对持有残疾人证的听力障碍学生,经本人申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可以免外语听力测试,其外语成绩按笔试成绩折算成满分值。

(三)严格控制和规范中考招生加分项目。我市按照《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河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

 

待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政联〔2013〕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四侨考生”升学给予加分照顾的通知》(冀政侨字〔2016〕1号)等有关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在中专、中职、高职院校招生时,对军人子女等优抚对象、“四侨考生”(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的子女和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等实行加分(或降分录取)照顾。在普通高中招生时,我市今年继续执行仅对少数民族考生照顾5分的政策

三、结合我市实际,继续推进中考改革

(一)继续实行“两考合一”。即初中毕业考试与升学考试合并进行。

(二)继续实行网上统一阅卷,由市教育局考试院牵头,教科所、电教中心等配合,组织实施办法由市考试院另行通知。

(三)继续加试地理生物,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教育局教科所另行通知。

(四)沧州市一中继续举办农村实验班,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1。

(五)今年实行考前填报志愿,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教育局考试院另行通知。

(六)今年实行网上填报志愿。由市教育局考试院牵头,电教中心等配合,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考试院另行通知。

(七)今年沧州市一中举办“北大班”和“圆梦班”,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2。

(八)深入推进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学生初中毕业和升入省级示范性高中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问责,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

(一)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取消择校生。

(二)严格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市教育局继续统一制定全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一般普通高中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省级示范性高中按标准原则上招生计划不低于1000人。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普教科(股)将县域内各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综合高中)招生计划4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要充分考虑容纳能力和实际需要,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和统筹,避免虚报和乱报。按省教育厅要求,2016年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上报后,不得更改和追加。

(三)严肃招生纪律。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各普通高中尤其是省级示范性高中要进一步严肃招生纪律,各普通高中不得擅自组织考试、录取和招生,不得到规定范围外进行招生,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干扰学生填报志愿,更不得通过各种手段乱挖生源,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初中学校及教师不得擅自泄露考试和生源信息,对严重干扰全市中考招生秩序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

 

理。

(四)规范招生录取程序。各普通高中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在填报志愿、成绩公布、录取通知、学生报到和注册学籍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规范细节和环节,认真贯彻落实。各省级示范性高中在今年高一新生录取时,要严格按照普通高中招生规定(见附件5)发放制式通知书。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省规定按时到我市报备招生计划,我市将按照省教育厅具体通知精神进行招生管理,组织实施办法另行通知。凡外地到我市违规录取的学生,按省规定一律不提供学籍调档工作。

(五)核查中考报名。所有应届初中毕业生都必须参加中考,没有中考成绩的学生不颁发初中毕业证、不予注册高中阶段学籍。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中考报名人数与学籍人数的核准工作,即:根据全国学籍管理平台中各校初三学生人数,逐校比对中考报名人数,达到学籍人数与中考报名人数相对一致,学籍学校与中考报名学校一致。凡发现变相提高升学率而限制学生参加中考,或在籍其他初中而在本校报考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减少或取消省级示范性高中分配指标。同时,按照省规定,严格控制初中复读,所有往届初中毕业生均以社会考生身份报名参加中考,原则上不得报考普通高中,社会考生参加中考后可以报考中专、中职等院校。

(六)规范学籍注册。市、县基础教育主管部门要依据招生

 

考试部门提供的学生录取名单,进行学籍审核调档工作,对于没有中考成绩或违规擅自招录的学生,不提供学籍手续办理。高一新生学籍全部实行电子注册,全国统一管理。各学校要按规定时间注册高中学籍。在新生注册时,各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规定班容量进行。

(七)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高中招生管理。普通高中学校进行中外合作办学或举办国际课程班,均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一律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或国际课程班名义招生。

(八)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各普通高中学校、初中学校要通过致家长一封公开信的形式,将中考招生具体政策和规定印发给每一位初中毕业生及家长,并要求家长签字,学校存档。同时,通过校园网站、校会班会、各种媒体等多种途径,把中考招生政策宣传到位。

五、兼顾中职招生,推进我市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一)统筹招生计划。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实际培养能力,参照教育部规定的职普招生原则,合理制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和中职招生计划,严格按计划实施招生。

(二)根据全市职普招生计划,中考结束后适当划定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原则上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最低控制线以

 

下学生。

(三)全市各初中学校在中考备考过程中,充分考虑每个学生的意愿和发展潜力,正确做好宣传教育和招生指导工作,使广大初中毕业生进入适合的学校就读,推动全市职普协调发展,加快普及我市高中阶段普及进程。

六、加强领导,确保我市中考顺利进行。

为了保证中考政策落实到位,市教育局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和协调机构(见附件3),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加强领导,明确组织,紧密协调,强化宣传,确保我市中考和普通高中招生有序进行。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市文件精神,制定2016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实施方案,在制定实施方案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省教育厅文件精神,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绩给学校、教师和学生排名或公布名次,不得以任何形式给初中学校下达升普通高中指标,并于4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同时,要加强组织保障,严格实行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和监控评估制度,严肃考风、考纪,确保招生考试工作公正、公平、公开进行。

 

 

 

附件:1、沧州市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实施意见

2、关于沧州市第一中学举办“北大班”、“圆梦班”

实施方案

3、沧州市普通高中招生领导小组名单

4、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16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

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

5、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

作几项规定的通知

                               沧州市教育局

                              2016年4月13日

附件1

 

沧州市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实施意见

 

    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通知精神,为推动义务教育阶段特别是区域内初中学校的均衡发展,提高全市基础教育的整体水平,全面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一)制定招生计划。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规划、各学校的培养能力以及社会需求等情况,对全市19所省级示范性高中办学水平综合评估,在此基础上,足额一次性下达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计划。按照省级示范性高中“23515”(20轨、3000在校生、5万建筑平米、150亩占地面积)标准和普通高中50-55人班额,原则上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计划不得少于1000人,具体计划参照上一年实际招生人数。

(二)上报和下达招生计划。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市直普通高中按时间和要求将招生计划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汇总和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由省教育厅统一下达。省教育厅下达招生计划后,不得更改和追加。

(三)自主招生。按省规定,各省级示范性高中,可根据创新发展和特色发展需要安排自主招生,自主招生人数包括在总招生计划内,比例不超过总招生计划的10%。我市省级示范性高中自主招生部分的招生计划、招生方案需报经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准备案,招生范围另见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通知。自主招生群体如下:

1、各省级示范性高中招收的音、体、美等特长生。

2、市外国语学校(八中北校区)招收外语特长学生。

   二、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分配

我市继续将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100%分配到初中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自2015年已取消择校生招生,即学校招生计划数为公助生数。具体办法:

(一)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指标分配。2016年依据各初中学校参加中考的人数确定公助生指标的分配名额,各县(市)省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录取。各县市按照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数量从高分到低分排列划定录取参考线,然后严格按照指标在每所初中学校在籍在校应届初中毕业生(学籍在本校,且初一至初三年级三个学年均在本校学习)中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籍在校学生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如果录取线上生源不足,可以降分录取,降分幅度由各县市结合实际确定,但不能低于40分。降分后线上考生仍不足分配指标的,空余指标统一调剂使用,不再分配到初中学校,在全部考生中按分数高低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如果遇到末位录取考生分数并列的情况,则依次比较其数学、语文和英语成绩,录满为止。

三、沧一中举办农村实验班

今年沧一中继续面向全市范围招收农村实验班,具体招生办法和要求依据沧教基【2015】10号《沧州市教育局关于2015年沧州市第一中学举办农村实验班的实施方案》执行。总体招生比例继续占总计划2000人的30%,总招生人数600人左右。各县市招生人数在按照中考报名人数的基础上,考虑往年各县市学生到一中就读情况,适当予以调整,由考试院中考科负责指标分配。

在全市省级示范性高中综合考核和高考评价中,沧州市第一中学所正式录取的农村实验班、“北大班”和“圆梦班”(见附件2)学生成绩同时计入原籍所在县市省级示范性高中成绩,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另行通知。

 四、市辖区省级示范性高中(即一中、二中、三中)公助生招生录取办法

(一)招生指标分配。依照上述程序,按培养能力和社会需求确定一中、二中、三中招生计划。2016年对市区省级示范性高中一中、二中和三中公助生指标的具体分配办法是,依据各初中学校中考报名人数分配公助生指标,市区各初中学校毕业生参与公助生指标分配的资格按招生政策由市考试院严格把关。

(二)录取方法。依据市区考生所报一中、二中、三中志愿,按各自公助生指标总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列,划出一中、二中、三中公助生录取参考线。在公助生录取参考线上分别按学校指标数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如学校公助生录取参考线上生源不足可以降40分录取,如降40分仍生源不足,指标上收。另外,为促进薄弱学校发展,沧州市民族中学、沧州市八中北校区(外国语学校)、沧州市第九中学、市开发区中心学校、沧州市第十中学、沧州市第十一中学和华北油田沧州学校降50分录取。各初中学校公助生上线学生如因故不去一中、二中、三中就读,分配指标不能顺延,指标上收。两项上收的指标全部用于市区未被录取的志愿考生,按分数从高到低录取。在各个层次的录取过程中,如出现末位录取考生并列的情况依据前面所述办法进行。

今年我市普通高中录取实行考前网上填报志愿,继续实行平行志愿填报的方式,具体实施由市教育局考试院负责。

    五、普通高中招生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做好宣传。普通高中特别是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由市、县教育局统一负责,制定具体、严密的招生录取方案,由基础教育部门和招生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特别是把握好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计划、中考报名资格认定、公助生指标核算和分配、划线录取等重要环节,在没有向社会公布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提前泄漏中考成绩和录取参考线,不得以任何形式给学校排名次。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召开家长会等多种途径,做到宣传准确、解释到位,争取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二)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各初中学校要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注册学籍,实行微机化管理,一生一学籍号,任何学校不得一生多号或一号多生搞弄虚作假。学校不得接收无学籍学生,不得随意转出或接收学生,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转出、转入等手续,初中学校学生不准转学,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违反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出现未经批准转出或接收学生、虚假中考报名等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严肃查处,减少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分配指标,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实行普通高中招生“阳光工程”。为最大限度地发挥行政管理和社会监督的作用,防止各类违规违纪事件发生,把普通高中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指标分配、录取分数和时间、程序等各个关键环节全面向社会公开、公示,实行“阳光工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对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招生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保证高中特别是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2

                   

                               

     沧州市第一中学举办“北大班”、“圆梦班”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精准扶贫,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实现我市高中和初中教学质量整体提升,市教育局决定从2016年起,在全市初中学校毕业生中选拔综合素质高、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优秀初中毕业生,成立“北大班”、“圆梦班”。“北大班”、“圆梦班”学生由沧州市第一中学统一招收,力争经过培养使这些学生进入北大、清华等重点名校,成为拔尖创新人才。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北大班”、“圆梦班”基本情况

(一)“北大班”:最初由献县一中协助联系沟通,由北京大学与沧州一中共建(在沧州共建两个班,另一个班在献县一中)、“北京德信仁教育科技发展中心”实施的“教育扶贫牵手行动”项目之一,每年在我市招收学习成绩特别优秀且家庭贫困的学生50名,进行重点跟踪培养,冲击“北大”等名校。该项目由学校出资50万元,为“北大班”全体学生和相关教师定制了在北大校园进行的为期21天的夏令营高端课程,课程内容包括理想励志、社会与学科认知、高效学习方法、综合素质拓展等几个模块,届时将由以北大原校长为代表的知名教授、中科院学者、北京重点中学名师、北大团委组织的优秀学子与师生进行深度交流,和高中三年的线上教学和跟踪辅导。

    (二)“圆梦班”:为支持沧州教育发展,帮助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高中学业,培养学生爱党、爱国和自强、自主、自立的良好思想品质,经省、市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联系沟通,江苏中远助学帮老基金会负责筹措捐资,在沧州一中设立“圆梦班”,每年招收家庭贫困且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60名。基金会在三年时间内将对圆梦班的全体学生提供90万元的奖学金和贫困资助,为班主任和科任老师提供30万元的奖金。

沧州一中还将为“北大班”和“圆梦班”每一名同学提供一套国内最先进的云端一体化互动教学平台和定制平板电脑用于辅助教学,并配备优秀的班主任及科任老师进行班级的教育教学和管理。

二、招生人数及办法

(一)招生人数:北大班50人,圆梦班60人。

(二)招生办法:

 1、依据中考成绩择优预录取

“北大班”、“圆梦班”招生通过全市中考,择优录取。录取由市教育局考试院中考科作为提前批,按照考生中考成绩和所报“北大班”和“圆梦班”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预录取,其中“北大班”50人,“圆梦班”60人。被“北大班”、“圆梦班”录取的学生由沧一中进行资格审核(家庭贫困、学习成绩特别优秀且身体健康)后,统一发放制式录取通知书,经学生家长签字后正式编入“北大班”、“圆梦班”。

2、参加夏令营活动

被“北大班”和“圆梦班”录取的学生,由沧一中根据需要组织系列夏令营培训活动。

三、保障措施

(一)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初中学校要切实树立大局意识,贯彻落实不打折,认真实施不走样,严禁出现截留、泄露、作假等现象的发生,对任何干扰、抵制正常招生录取进程的言行,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北大班”、“圆梦班”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二)沧州市第一中学要严肃认真完成此项工作,严禁扩大招生名额和范围,严禁到各县市擅自招收学生,擅自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并对学校和责任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初中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充分发挥媒体、教师和家长的宣传和监督作用,让社会及时了解招生动态和举措,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理解和支持高中改革与发展,积极输送优秀高中生源,推进我市普通高中质量的全面提升。

 

 

 

附件3

        沧州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孙庚杰

副组长:李金柱、韩茂华、王连章、庞秀成、崔增录

李树润

下设四个工作小组:

(一)全市统一中考阅卷协调小组

组  长:王连章(兼)

成  员:高连兴、马学锋、许延生、马树立、周树鸿、

王  勇

(二)沧一中招收县市学生协调小组

组  长:王连章(兼)

副组长:刘月廷

成  员:高连兴、马学锋、桑金书、马树立、周树鸿、

钱卫军、高  健

(三)中考地理生物加试协调小组

组  长:崔增录(兼)

成  员:许延生、马学锋、桑金书、马树立、周树鸿

(四)中考网络信息平台推进小组

组  长:李金柱(兼)

副组长:王连章、崔增录、李树润

成  员:高连兴、马学锋、马树立、张栋国、苑彤彪、

张万岭、周树鸿、王  勇、杨志新

 

 

附件4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2016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

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

根据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发挥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对巩固和扩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成果的重要作用,现就河北省2016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推进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

(一)继续推行将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的招生改革。

(二)深入推进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在实施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各地基础教育行政部门和初中学校要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档案,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及时做好相关资料整理、数据分析、案例收集和经验总结工作,严禁任何部门和学校借综合素质评价为名向学生收取评价费用或向学生推销评价手册(图书)等。

(三)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117号)规定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享受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具体报名、审核、录取办法及条件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各地要确保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障这些随迁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

(四)保障残疾学生公平参与考试、升学的权利。对持有残疾人证的听力障碍学生,经本人申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可以免外语听力测试,其外语成绩按笔试成绩折算成满分值。

二、切实做好2016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目的是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生在学科学习目标方面所达到的水平。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由毕业考试、升学考试两部分组成,分开举行。

(一)毕业考试科目设置及考试组织

毕业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会话测试占40%,笔试部分占60%)、物理(含实验操作)、化学(含实验操作)、生物(含实验操作)、思想品德(含民族团结教育)、历史、地理、体育。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成绩应占到总分的30%左右;生物、地理学科的毕业考试成绩按本课程内容全部结束时的考试成绩计算。

毕业考试的命题、考试由学校组织实施。各科考试成绩的呈现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以采用等级制。毕业考试在2016年5月15日以后进行。

(二)升学考试科目设置及考试组织

考试科目为6科,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两门学科)、文科综合(包括思想品德、历史两门学科)、体育,总分630分。

1. 文化课考试总分600分。

(1)考试科目及分值。语文120分,数学120分,外语120分(听力测试30分,笔试部分90分),理科综合120分(物理55分、化学35分,综合题30分),文科综合120分〔思想品德45分(其中民族团结教育占7分)、历史45分,综合题30分〕。在文科综合科目中,思想品德学科的命题范围是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年版)》中规定的法律、国情教育两个模块教学内容和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间的国内外重大时事政治,以及全国统编民族团结教育教材《民族常识(试行)》(初中版,人民出版社出版)中的教学内容

(2)考试形式。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要多样化,可根据各学科课程特点,既有闭卷形式,也有开卷形式;除纸笔测试外,还安排外语听力考试。具体安排意见是: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为全闭卷形式;文科综合为全开卷考试。除语文外,其余四科试卷均采用分卷形式印制,即每科试卷分卷和卷两部分,其中,卷为选择题,要求考生用2B铅笔将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采用机器阅卷;卷为非选择题,要求考生将答案直接书写在试卷上,由人工阅卷。

在文科综合开卷考试中,考生可携带相关课程的教科书进入考场,其他资料不得带入考场。答卷时可以查阅准许携带的教科书,独立答题,不得相互讨论、相互抄袭和互相借阅教科书。

(3)考试时间。河北省2016年初中毕业生升学文化课考试时间安排为:

 

6月21日

6月22日

上午

9:00—11:00语  文

9:00—11:00数  学

下午

14:00—16:00理科综合

14:00—16:00外  语

(包括听力测试25分钟)

16:45—18:45文科综合

 

(4)小学全科教师培养院校、中专、中技、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招生仍使用同一套试卷。

2. 体育成绩满分30分,考试办法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4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中的附件10进行。省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于2016年4月底前举行

三、进一步规范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

(一)加强领导和统筹协调。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是中小学考试与评价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根据初中毕业生升学文化课考试、体育考试以及高中学校招生工作的需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足额保证所需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执行我省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收费政策,严禁以中考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努力为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进一步加大对中考的管理。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初中毕业年级课程或擅自删减非考试内容、乱编滥印各种形式的复习资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中考;不得让学生提前毕业离校;不得进行各种名目的区域性升学模拟考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绩给地区、学校、教师和学生排名或公布名次。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并追究当地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将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部分公助生招生指标分配到校,规范学籍管理是基础。各地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初中所有学校不得接收无学籍学生,不得随意转出或接收学生,严禁挂空籍和无籍就读,杜绝一生多籍或一籍多生现象。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中择校生不享受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指标分配到校政策。对违反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出现未经批准转出或接收学生、虚假中考报名等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减少该校的省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生数额,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必须以中考成绩及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为录取依据,不得录取无中考成绩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单独组织招生考试或依据竞赛成绩单独录取;不得在规定的招生时间前以任何形式提前录取;不得派出人员或聘请人员在规定的生源地以外的地方开展招生业务;不得以金钱、实物或其他形式收买或变相收买学生;不得以收取押金、扣押档案等方式限制学生报考。各普通高中学校须按照其教育资源配置情况,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合理确定年度招生规模,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下达招生计划,同时报我厅备案。招生计划实行中考前公告制度,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在规定范围内公告,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将通过我厅门户网站向全省公告。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自行录取生源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以下的学生。

(五)严格控制和规范中考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教基厅〔2008〕3号)文件精神,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河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政联〔2013〕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四侨考生”升学给予加分照顾的通知》(冀政侨字〔2016〕1号)等有关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对军人子女等优抚对象、“四侨考生”(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的子女和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等实行加分(或降分录取)照顾。不准把普通高中招生与招商引资、吸引人才等各种经济因素挂钩,不得将任何学科竞赛成绩作为加分因素。凡加分(或降分录取)政策与上述文件相违背的,要立即作出相应调整。学校要及时将享受加分(或降分录取)待遇的学生名单、所享受的优惠政策项目、分值向社会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请各市将本地今年中考招生政策中的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分值和范围,于5月21日前报我厅基础教育处备案。

(六)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高中招生的管理。普通高中学校进行中外合作办学或举办国际课程班,均需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一律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或国际课程班名义招生。

(七)优化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严格控制初中复读。所有往届初中毕业生均以社会考生身份报名参加中考,原则上不得报考普通高中。各市须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提出社会考生参加中考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类别。

(八)不断完善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改革的各项配套制度。严格公示、诚信、监督、奖惩等环节,确保考试、招生的公平公正,杜绝不正之风。

(九)认真做好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总结工作。各市应在9月15日前,将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工作与试卷质量自评、综合素质评价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等总结报告上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4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冀教基〔2014〕11号)执行。

                             河北省教育厅

2016年3月21

附件5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几项规定

 

普通高中招生工作事关教育公平,事关普通高中教育形象,更事关广大考生和学生家长的切身利益,必须认真加以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政策,结合我省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现状,对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做出以下几项规定:

一、明确普通高中招生依据

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以下同)招生工作,遵照《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和《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教基〔2008〕6号),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执行。

我省实行全省统一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应依据学生中考成绩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进行录取。具体录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设区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设区市教育局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部分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公办高中)进行招生改革试点,试行公办高中自主招生,自主招生范围应控制在市域或县域内,自主招生人数不能超过试点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0%,自主招生应安排在当地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试行自主招生学校的试点方案经设区市教育局批准后报我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中)与公办高中享有同样的招生权利,同时也要依据学生中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录取。教育主管部门应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制定普通高中录取标准时对民办高中予以支持和指导,民办高中在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政策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录取标准和录取办法。

任何学校和部门都不得自行组织招生考试。

二、合理安排普通高中招生规模

每一所普通高中学校都要按照教育资源配置情况,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确定学校办学总规模和年度招生规模。普通高中学校确定学校办学规模的基本依据是: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生(不含师生生活用房);在校学生与专任教师比例不高于13:1;班容量不超过56人;区域范围内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规模的比例大体相当。每所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规模以3000人左右为宜(最大不超过6000人),年度招生规模以1000人左右为宜(最大不超过2000人)。

三、严格管理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普通高中招生实行计划管理。普通高中学校提出年度招生计划意见,分别由各设区市教育局,定州市、辛集市教育局进行核准并下达招生计划,同时将所辖每一所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备案。所有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当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校际间不得调剂使用招生计划,学校不能随意增加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凡学校擅自突破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将无法进行学籍注册。招生计划实行中考前公告制度,公办高中招生计划在规定招生范围内公告,民办高中招生计划将通过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向全省公告。

继续将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按不低于80%的比例分配到区域内每所初中学校并完善操作办法。

四、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范围

公办高中,县(市、区)属学校原则上在本县域内招生,设区市城市区区属学校招生范围,可由设区市教育局统筹;市属学校原则上在本市城市区范围内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设区市教育局确定。未经设区市教育局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县域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市域招生。

民办高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可由学校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办法”的规定执行。民办高中招生办法(招生简章)、招生总规模和在“生源地”招生人数须到“生源地”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须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

五、严格遵循普通高中招生流程

(一)招生宣传。公办高中原则上不得进行招生宣传。民办高中招生宣传资料文本需经过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经“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生宣传不可采用组织集中参观、举办夏(冬)令营、举办竞赛或讲座等方式进行,不可雇佣人员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一对一向学生或学生家长进行招生宣传,招生宣传应在每年6月1日以后进行。

(二)中考报名。学生通过学籍所在学校或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进行中考报名。任何学校和教师不得强迫学生或指定其报考某类(个)学校,学校不得对学生中考报名加以限制,更不能剥夺学生参加中考的权利。

(三)统一考试。凡在我省录取进入普通高中学校学习的学生均须参加中考。

(四)填报志愿。考生应根据当地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和相关标准,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学习潜质等因素,填报适合自己的学习志愿,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和老师等,不得干涉考生填报志愿,更不能强迫学生填报指定志愿。

(五)实施录取。所有普通高中学校都要依据学生填报的中考志愿和中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录取。公办高中实行统一录取,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制定录取标准和办法,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录取。试行自主招生的公办高中按照批准的试点方案进行招生。民办高中可以与公办高中一样通过“生源地”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进行统一录取,也可依据学生志愿、中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自主录取,但自主录取应安排在“生源地”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并履行录取手续,其录取最低控制标准由“生源地” 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对于自行录取“生源地”地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或没有中考成绩的考生,一律不能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任何学校都不得以入学保证金或押金等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有关的费用。

(六)录取通知。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录取的学生,经有关招生部门核准后,由录取学校统一发放制式录取通知书,须加盖学校公章和校长印章或签字,否则录取无效。

(七)学生报到。参加中考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就读机会,其他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八)注册学籍。学生按规定报到后,由就读学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发起高一新生注册程序,学生本人可凭录取通知书向原毕业学校及其学籍主管部门提出协助办理学籍转移要求,初中毕业学生学籍管理部门按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逾期不予办理又不能提出正当理由的,需承担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六、严肃处理普通高中违规招生行为

(一)违反规定跨范围招生。违规跨县域招生的学校,由设区市教育局直接或责成其主管教育局对招生学校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必要的处分,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违规跨市域招生的学校,由省教育厅责成违规招生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学校作出处理,并追究违规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

(二)违反规定进行招生宣传。发现提前散发招生宣传品、招生宣传电话录音、集中地点集中人员招生宣传录像等情形,发现民办学校故意混淆与公办学校关系,模糊办学主体,搞虚假宣传误导学生或家长的情形,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通知涉事学校予以纠正,对于社会影响较大,情节严重的学校,由省教育厅进行全省通报批评。

(三)违反规定组织招生考试。凡以摸底、竞赛、测试、冬(夏)令营等方式将初中学生集中起来进行笔试答题活动并与升学挂钩的,均视为变相组织招生考试,一经查实,对活动组织者和违规学校进行通报批评。

(四)公办高中参与民办高中招生或民办高中以公办高中名义招生的,要对涉事公办高中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在上述违规行为处理过程中,涉及省级示范性高中的,省教育厅将给予其黄牌警告直至撤销省级示范性高中称号。涉及民办高中的,将认定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直至停止招生。

(六)对违反本规定招收的学生,不予建立学籍,并由违规招生学校及时予以清退,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由于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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