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1、制定下达招生计划。各县教育局、市直普通高中学校按省市有关要求提出招生计划,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市教育局根据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规划、各学校的培养能力以及社会需求等情况,审核上报招生计划,汇总后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省教育厅足额一次性下达各校招生计划,不得更改和追加。
按照省级示范性高中“23515”(20轨、3000在校生、5万建筑平米、150亩占地面积)标准和普通高中50-56人班额,原则上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计划不得少于1000人,具体计划参照上一年实际招生人数。
我市省级示范性高中自主招生计划、招生方案需报经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准,招生范围另见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通知。自主招生群体如下:(1)各省级示范性高中招收的音、体、美等特长生。(2)市外国语学校(八中北校区)招收外语特长学生。
2、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录取。各县按核定的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排列划定录取参考线,然后按核定的指标和考生志愿在每所初中学校在籍在校应届初中毕业生(学籍在本校,且初一至初三年级三个学年均在本校学习)中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果录取线上生源不足,可以降分录取,降分幅度由各县结合实际确定,但不能低于40分。降分后线上考生仍不足分配指标的,空余指标统一调剂使用,不再分配到初中学校,在全部志愿考生中按分数高低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如果遇到末位录取考生分数并列的情况,则依次比较其数学、语文和英语成绩,录满为止。
3、市辖区省级示范性高中(即一中、二中、三中)公助生录取。指标分配:按市直各初中学校中考报名人数分配指标,各初中学校毕业生参与公助生指标分配的资格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和市考试院严格把关。录取方法:按考生志愿和核定的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排列划出录取参考线。在录取参考线上按分配的指标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如学校录取参考线上生源不足可降40分录取。为促进薄弱学校发展,沧州市民族中学、沧州市八中北校区(外国语学校)、沧州市第九中学、市开发区中心学校、沧州市第十中学、沧州市第十一中学和华北油田沧州学校可降50分录取。降分后仍生源不足,指标上收;上线学生因故不去一中、二中、三中就读,指标上收。两项上收的指标统一调剂使用,在市区志愿考生中按分数高低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如出现末位录取考生并列的情况依据前面所述办法进行。
4、沧一中“农村实验班”、“北大班”、“圆梦班”录取。“农村实验班”具体招生办法和要求依据沧教基[2015]10号文件执行,总招生人数600人左右。各县(市)招生人数按中考报名人数和往年各县学生到一中就读情况综合确定,市考试院中考科负责指标分配。“农村实验班”、“北大班”、“圆梦班”学生高考成绩按往年文件,在全市省级示范性高中综合考核和高考评价中,同时计入原籍所在县(市)省级示范性高中成绩,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