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廊坊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中:“加快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考试评价制度,发挥其对增强青少年体质的积极作用。全面组织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并逐步加大体育成绩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中考成绩中的分量”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53号)中“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精神,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有效促进广大青少年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不断增强青少年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在总结多年体育考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此方案。
一、目的意义
实施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以下简称“体育考试”)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增强学生体质、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的主要举措,通过实施体育考试,调动学生自觉参加体育锻炼的积极性,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健身习惯,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二、实施对象
廊坊市范围内,所有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在校学生。
三、组织管理
1. 廊坊市体育考试工作在省教育厅和廊坊市学生体育考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教育局成立体育考试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教育局教研室。负责制定考试方案、考试办法、考试项目、评分标准和考试规则,指导、检查、监督各考区考试工作。
⒉各县(市、区)教育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计划、组织、培训、监测、登统、分析、总结等项工作,不得由学校自行组织。
3.各考场要设立考务办公室,统一协调指挥。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安全保卫、医护和后勤等工作人员队伍,维护考场秩序,确保考生安全,防止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四、考试项目及分数
1.考试项目库:身高标准体重、肺活量体重指数、800米跑(女)、1000米跑(男)、台阶实验、坐位体前屈、掷实心球、仰卧起坐(女)、引体向上(男)、握力体重指数、50米跑、立定跳远、跳绳、篮球、足球、排球、体操、健美操、武术等。
2.考试分值:满分40分,计入初中升学考试总分。
五、考试办法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在每年的4月对辖区学校的初中毕业升学考生进行一次性身体素质考试。
具体考试项目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考试项目库中随机选择确定当年考试项目,并于考前3个月公布。
六、考点设置
要本着方便考生、就近考试的原则设置考点。每个考点必须具备考场所需场地、器材、设施和组织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学校不能做考点。考点一般设在乡镇初中,考点数量应不低于县辖区内初中学校总数的二分之一。对偏远的农村学校,各县(市、区)应采取必要措施,积极实行送考到校,保证考试质量和标准。
考点必须有标准400米或300米田径场,运动场面平整,考场周边环境良好、便于封闭;考场内外要张贴考试须知及考试项目、评分标准、考试规则和纪律要求等。各考点要根据当年的考试项目,配备符合标准、统一安全、数量足够的器材设施,保证体育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考试条件的一致性。
七、收费
体育考试收费办法按冀价行费【2012】4号文件要求执行。
八、免考与缓考
为确保体育考试考生的安全,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要重视做好考生体育考试前体检工作,体检合格者可参加体育考试,并向学校提交《体育考试家长知情同意书》,如体检不合格或身体状况不能参加体育考试可申请免考或缓考。免考和缓考考生须填写审批表,在本考点考试结束前,统一交县体考办,过期不再受理。
㈠免考:
1.因残疾、伤病丧失运动能力的学生,具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证,并在考试现场由考试主管部门确认属实,可免予体育考试,身体素质考试部分按70%计分计入升学考试总分。
2.因伤病免考体育的学生,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获准免考的考生,身体素质考试部分按40%计分(不能免试单项)。
3.免考应由学生及其家长向考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任课体育教师和校长签署意见,学校审核批准,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免考学生申请及批准材料要存入学生档案,免考名单要在学校公示。
㈡缓考:
1.因临时伤病、女生月经期及各种原因,暂不能参加考试的考生,经学校同意,可予以缓考。
2.缓考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一次性补考(身体素质考试项目),并以此补考成绩计入考生中考总分。
3.在体育考试过程中,如考生出现意外,经考场主考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可予以缓考处理,但已考项目成绩无效,以缓考成绩为准。
九、要求
1.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要严格体育考试的管理,完善考试手段,确保体育考试工作有序进行。
2.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学校要把体育考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岗位职责,切实加强管理。
3.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根据中央7号文件精神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将体育考试成绩计入学生毕业、升学考试成绩总分,各级各类学校录取时不得擅自取消体育考试成绩,否则学生有权向上一级教育部门反映情况,如情况属实,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对执行本方案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视情节轻重,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5.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本地学校实施体育考试工作的直接领导,把此项工作纳入学校全年综合评估,每年检查、评估各中学实施情况,表彰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