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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2-10-26 10:31:53中职教育网

冀卫医〔2008〕91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根据《护士条例》和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2008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

  (一)2008年护士执业注册对象为在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不包括部队医疗机构聘用的地方人员)从事护理工作,符合《河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注册条件者。2007年前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专业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申请注册可免交全国护士执业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毕业时间超过3年的,需提交在三级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我厅指定机构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2008年护士执业注册使用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和新版《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执业证书》。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填写,按《河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提交注册材料,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三)我省《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正式启用前和《护士执业证书》换发期间,护士执业地点变更等事项按原规定办理。

  二、关于《护士执业证书》的换发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见附件1),《护士条例》实施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并符合卫生部规定健康标准的人员,经审核合格,换领新版《护士执业证书》。审核、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按首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办理,使用新版《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我省换发《护士执业证书》工作在各市《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安装使用后正式启动,由各市卫生局组织、医疗卫生机构集体办理,具体工作另行安排。

  三、关于《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使用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统一使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通知》(见附件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使用“管理版”软件、医疗机构使用“机构版”软件进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建立并完善护士注册信息查询检索系统,并逐步实行护士执业许可网上办理和网上审批。省卫生厅负责各设区市卫生局和省直医疗卫生机构软件使用的培训工作;各市卫生局负责辖区软件订购和培训工作,2008年12月15日前完成软件安装并投入使用,2009年3月10日前完成所属机构护士执业注册信息录入上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护士执业注册和《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依法加强护士执业资格准入管理。要做到组织落实、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严格把关,保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二)完善管理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系,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注册原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汇总和备案归档工作,确保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档案资料的动态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备管理信息系统必备设备并联网,指定专人专机管理,确保我省《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按卫生部要求启动运行。

  (三)强化学习培训。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注册管理人员要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政策水平,熟悉掌握护士执业注册和证书换发的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认真组织好辖区护士执业注册、证书换发申报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的安装运行工作。相关工作人员要耐心解答政策咨询,主动为注册申请人提供方便,按卫生部和我厅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及《河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加强对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为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办理注册、对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的按卫生部有关规定处理。省卫生厅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和证书换发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对已经注册的予以撤销。

 

  附件: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统一使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通知

 

 

 

 

                       二OO八年十一月六日

来源:河北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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